中天能源: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4-05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中天能源 公告编号:临 2019-026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0,760,000 元(本金 80,000,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确判
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收
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2019)闽 02 民初字第 257 号]、应
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公司获知以下涉诉信息,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 31 号港务大厦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
住所: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特 1 号
被告(二):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1035 号海航荣御大厦 1507 室
被告(三):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能源集
团”)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 179 号和达中心写字楼 B 座 1016 室
被告(四):邓天洲
被告(五):黄博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 月 8 日,武汉中能因采购商品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合
同》(编号:HT9020010170000221)。双方约定:武汉中能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
期内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
自 2018 年 1 月 8 日至 2019 年 1 月 7 日止。同日,中天能源、青岛中天能源集团、
邓天洲、黄博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B9020021180000175),
合同中约定,以上主体为武汉中能与原告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
所有分合同的全部债权以及附随债权提供连带担保清偿责任。2018 年 1 月 10 日,
原告与武汉中能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编号:HT9020030180000644),
并于同日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厦农商保证金第 1404365 号),原告
依武汉中能的申请,为其开立了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的《国内信用证》(信
用证编号:LC20121800004),其中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敞口额度为人民币
捌仟万元。2019 年 1 月 11 日,《国内信用证》付款期限已届满,武汉中能未按
合同约定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足额存入原告指定的账户,造成原告全额垫款人民币
壹亿元整。2019 年 1 月 15 日,原告依约划扣对应的保证金 2,000 万元。武汉中
能结清 2019 年 1 月 31 日之前的垫款罚息,未能依约归还原告垫款及利息(罚息、
复利),中天能源、青岛中天能源集团、邓天洲、黄博亦未依约向原告承担担保
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四、公司后续事项安排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正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公司涉诉事宜,争取解除或达成和解协议,
尽快解决上述涉诉事宜。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