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0-07-24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112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076 万元人民币(本金 8,000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因生效(2019)闽 02 民初 25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
影响;
2019 年 7 月 4 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77),厦门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农商行”)因与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收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暨执行案
件告知书)、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2020)闽 0203 执恢 654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暨执行案件告知书)(2020)闽
0203 执恢 654 号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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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被执
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将执行款缴至本
院银行账户。
(二)失信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
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被执行人有请求保留必要生活费、生活必需品等权利,但应向本院提
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四)被执行人有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配合法院执行等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妨
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不得向执行人员说情、宴请、送礼或为
执行人员支付娱乐、旅游、健身等费用,不得诬告陷害执行人员,不得为执行人
员谋取不当利益。如发现执行人员谋取不当利益或消极执行、滥用执行权等,可
以向执行局长反映,也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0)闽 0203 执恢 654 号显示: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长春中天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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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
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
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财务限制消费措施。
同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否则,将对被执行人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因生效(2019)闽 02 民初 25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公
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
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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