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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天: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09-29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135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01,729,749.92 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

         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28 日,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

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2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

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现已审理判决。

   本次诉讼的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四方支

行”)

   被告一: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

   被告二: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

   被告三: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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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四: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

    被告五:黄博

    被告六:邓天洲

    二、本次诉讼起诉理由

    2018 年 3 月 14 日、2018 年 3 月 16 日、2018 年 5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青

岛中天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一青岛中天发放了流

动资金借款合计 1 亿元,期限 1 年,2018 年 11 月 28 日被告一还款 100 万元。

2019 年 3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青岛中天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进行

调整,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被告青岛中天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被告五、被告六均未履行担保义务。

    综上,农行四方支行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

    1、判令被告一青岛中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9,9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复利 2,177,064.92 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自 2020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计算);

    2、判令被告一青岛中天支付原告自 2020 年 6 月 23 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

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

    3、判令被告二长春中天、被告三武汉中能、被告四湖北合能、被告五黄博、

被告六邓天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四、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

    2020 年 9 月 25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 02 民初 1509 号,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告青岛中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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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借款本金 9,90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2,177,064.92

元(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自 2020 年 6 月 21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的

约定计算;

    (二)被告长春中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黄博、邓天洲分别对上述第一

项给付义务在债权最高余额 13,50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长春

中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黄博、邓天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中

天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47,685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青岛中天、长春中天、

武汉中能、湖北合能、黄博、邓天洲负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

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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