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11-05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14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6,946,663 元人民币(本金 2,670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
还款义务,公司需对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本次涉诉事项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
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46)。
2019 年 10 月 19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春中天能源”或“公司”)发布《关于存
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46),王慧芬因与青岛
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1 月 2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8 民初
1422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5 年 4 月 28 日,中天资产法定代表人、股东邓天洲及股东黄博代表中天
资产与王慧芬签订了《股份转让及代持协议》,协议约定中天资产持有的长春中
天能源 200 万股股份以 1,5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慧芬,并在禁售期内代王慧芬
持有该部分股权。同日,中天资产向王慧芬出具了《确认书》,表示对前述协议
予以追认。2015 年 4 月 29 日,王慧芬将 1,500 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了中天资
产,中天资产于同日出具了收款说明。2018 年 4 月,上述股份禁售期届满,其
后,经王慧芬与中天资产、长春中天能源多次协商后,三方于 2018 年 8 月 11
日签署了《结算协议》,协议约定中天资产应分四笔共计向王慧芬支付税后 2,670
万元的股权出售收益款,长春中天能源为中天资产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诉讼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天资产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慧芬支付股权出售的税后收益
26,700,000 元。
(二)中天资产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慧芬支付违约金(自 2018 年 8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的违约金,以 26,700,000 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 26,7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中天资产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王慧芬支付保险费 144,000 元;
(四)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天资
产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王慧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7,663 元(王慧芬已预交),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王慧芬已
预交),由中天资产、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与本判决生效后七
日内交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青岛中天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