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2020-11-20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15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2020 年 7 月 2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涉
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0-078)及《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0-11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
司(原全资重孙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原全资孙公司)、青岛中天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 01 民
初 29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合计约
144,188,523.89 元,公司对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在 137,931,011.92 元的范围
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
鄂 01 执 218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被执行人: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 01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书,向湖
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履行(2020)
鄂 01 民初 291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
三、《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三十一条、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
如实向本院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
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湖北合能
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