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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天: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公告2020-11-24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15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3 月 20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临 2019-020),系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夫妇、黄博夫妇金融借款合同纠

纷一案,由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夫妇、黄博夫妇提供连带担

保,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

    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0-053

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初 97 号,判决公司

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174,540,369.26 元以及利息、

罚息和复利,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博、邓天洲、陈方对长春中天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报

告财产令(2020)鄂 01 执 2085 号及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本次执行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执行人: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博、陈方、邓天洲(以下简称“被执行人”)

    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民初 97 号民事判决书,向湖北省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履行湖北省高级人民

          法院作出的(2018)鄂民初 97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

    三、《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本院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

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条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当

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涉诉事项所形成的负债已经在报表范围内,且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已经正

常计提,因此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