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12-12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162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1,217,126.48 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
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控股孙公司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本次涉诉事项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
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72)。
2020 年 5 月 23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临 2020-076),
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晓艳、陈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
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 年 7 月 15 日、2020
年 9 月 19 日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九)》(临 2020-105)、《关于公司股票被
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十一)》(临 2020-130)。
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
京 03 民初 353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
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编号【(2017)
中港回字第 013 号-ZL】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65,491,357.31 元、
利息 5,078,978.13 元;
(二)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其中包括
违约金 33,577.92 元,以及以 9,239,537.4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
至给付之日止;以 9,239,537.4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21 日起至给付之日
止;以 9,239,537.4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3 月 2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
9,239,537.4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 9,239,537.44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 9,239,537.44 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12 月 2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 9,239,537.44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3 月 2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 5,893,537.36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5 月 23 日起
至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均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 100,000
元、保全责任保险费 67,250.12 元;
(四)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名称:长春中天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
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名
称: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天能
源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邓天洲、被告黄博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
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被告邓天洲、被告黄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
限公司、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62,113 元,由原告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21,150
元(已交纳),由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
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名称: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
天洲、黄博负担 440,963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
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名称: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
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控股孙公司
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