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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天: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0-12-23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0-16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0,749,885.56 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

       款义务,公司需对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本次涉诉事项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

       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46)。



    2019 年 10 月 19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

露的公告》(临 2019-146),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九头风天然

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涉及违规担保。2020 年 6 月 16 日、2020 年 6 月 23 日

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发布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0-090)、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八)》(临

2020-095),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

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 5,000 万元的违规担保
事项无效。

    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因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

民终 100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 01 民初 1506 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正奇国

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的应收账款 5,000 万元、利息 243,055.56 元,

以及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计算的利息(1.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发布的基准利率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2.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以 5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4

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关于此处利息标准和计息截止日与原

告的诉请均不符,建议进一步核定标准和利息截止日),并承担正奇国际商业保

理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 12 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 40,800 元;

    (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承担担

保责任后,有权向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第十一日起十日内对于

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未能清偿的部分向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承担回购清偿责任,并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第十一日起以截止判决确定的

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应收账款义务的期限届满日青岛中天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至本判决确定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对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上述付款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天洲、黄博、宁晓艳、陈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

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正奇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516,271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521,271 元,由正奇国

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220,256 元,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天

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宁

晓艳、陈方负担 301,01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66,271 元,由正奇国际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负担 220,256 元,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

(北京)股份公司负担 45,015 元,湖北九头风天然气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

宁晓艳、陈方负担 1,000 元。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公司需对全资子公司青岛

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