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公司独立董事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1-1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中
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严格自律、规范运作、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进行了审慎查验;对立信中联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新审计后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由于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公司重新审计后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
独立董事我们对相关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
关文件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二、2020 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基础
(一)立信中联审计了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财务报表(更正版),包
括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
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
表附注。
中天能源公司由于未获取武汉中能及其子公司、湖北合能及其子公司的
2020 年度财务信息,导致中天能源公司 2020 年度未包含持股比例 100.00%的武
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持股比例 100.00%的湖
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的财务信息。同时我们无
法对武汉中能其子公司、湖北合能及其子公司实施任何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
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中天能源 2020 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的真实性、公允性及完整性发表审计意见。
(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0.43 亿元,受流动性风波影响,中天能源
现金流紧张,以致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由此造成大量逾期未
偿还债务,且存在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情况。截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银行借款余额为 51.67 亿元,逾期债务未清偿余额
为 9.30 亿元。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违规担保期末合同涉诉余额为 16.50
亿元,中天能源经综合判断计提预计负债金额为 5.23 亿元。上述事项导致中天
能源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中
天能源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
意见。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我们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0 年度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编制的《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董事会关
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进行了详尽审
慎的审核。因重要审计范围受限等影响,我们认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类型。我将
督促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持续关注该等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无法表示意见审计
报告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亢 韦 卢申林/SHENGLIN LU
刘信光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