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监事会对《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整改报告》的专项意见2021-11-1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监事会
对《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
措施的的整改报告》的专项意见
2021 年 10 月 20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
京)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57 号),因公司财务报表列
示不正确、应收债权减值准备计提不足、预计负债计提不足、合并范围不正
确,责令公司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修正并披露相关年度报告,并向北京监
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及时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事项进行商讨和研判,并采取了一
系列整改措施,监事会也就《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北京证
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进行
总结分析。
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整改报告》,意见如下:
1、就《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公司财务报表列示不正确、应收债权
减值准备计提不足、预计负债计提不足、合并范围不正确的会计处理不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事项,公司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公司编制的《整改报
告》如实反映了整改工作的具体内容,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2、监事会对公司编制的《整改报告》无异议;
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持续地落实各项整改措
施,加强相关责任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提高规范运
作水平,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切实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对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整改报告》的专项意
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字:
李春梅 胡文博 沈宇健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监 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