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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08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 21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No.9, Dongdaqiao Road,Chaoyang Dist.,Beijing, China (100020)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33
                             法律意见书——中天能源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
     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兴天恒能
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议案内容,已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21 年 12 月 7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 66 号国金
中心 A 座 04 层召开。公司董事长雷鹏国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
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代理人由海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会议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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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中天能源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段为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天能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
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 2021 年 12 月 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所律师;
    (四) 其他人员。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155,698,751 股。本所律师对股东出席凭
证进行查验。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
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部分股东通过网络完成了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3 项:

    (一) 《关于追认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

    (二) 《关于追认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因转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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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暨转让涉及募投项目的议案》;

     (三) 《关于重要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披露于上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2021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第 44 次、第 46 次会议决议等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对网络表决进行计票。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3项,无特别决议议案,无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表:
序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关于追认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
 1                                                 412,499,777   223,700     127,600
     变更募投项目的议案》

     《关于追认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
 2   因转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股权暨转              412,603,677   223,700      23,700
     让涉及募投项目的议案》

     《 关 于重 要 前期 会 计差错 更 正的 议
 3                                                 412,559,777   223,700      67,600
     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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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
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盖章)                                                屈宪纲

负责人:彭雪峰




授权签字人:                         经办律师:
                     王隽                                焦晓洁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