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12-25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203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被告: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青岛中天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不包含利息):21,318 万元人民币(本金)+1,126,410
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
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6 月 7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控股孙公司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发来的(2021)
苏 02 民初 370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公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因与江苏泓海、青岛中天能源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
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苏 02
民初 370 号《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及《民事起诉状》。浦
发银行江阴支行因上述事项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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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1-070)。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
决书》(2021)苏 02 民初 370 号,判决如下:
(一)江苏泓海于本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
21,318 万元、利息(以本金 21,318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止,按照年利率 5.145%计算期内欠息;以本金 21,318 万元为基数,
自 2021 年 4 月 17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日终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0.495%再上浮 50%计
算逾期罚息;以期内欠息 2,742,027.75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3 月 21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以期内欠息 3,534,169.11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4 月 17 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合同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五年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 0.495%再上浮 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支付
银团费用 1,146 万元,并赔偿律师费损失 30 万元;
(二)对江苏泓海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浦发银行江阴支行有
权以江苏泓海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
(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440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且抵押物变价款在扣除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与交通银行无
锡分行尚未收取的银团费用后,由浦发银行江阴支行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按银团
贷款余额比例进行分配和受偿;
(三)对江苏泓海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浦发银行江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21,410 元、诉讼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26,410 元(浦
发银行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苏泓海、青岛中天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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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相关本金及正常利息已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
润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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