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十六)2021-12-29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1-207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的提示性公告(二十六)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公司股票于 2019 年
8 月 12 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9 日披露的《关于
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106)。
2021 年 9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1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 年 9 月
1 日,决定对公司立案。截至目前尚未结案。
一、违规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7月11日、8月3日、8月10日、10月19日、2020年5
月19日、2020年6月10日、2021年1月19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4月30日、2021
年5月29日披露了《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为:临
2019-068、临2019-079、临2019-105、临2019-108、临2019-146、临2020-072、临
2020-087、临2021-007、临2021-041、临2021-051、临2021-062、临2021-114。截
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本金总额为247,061.63万元。
自2019年8月9日起,公司分别于每个月定期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
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至《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
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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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进展情况如下。
二、解决进展情况及措施
(一)进展情况
1、王慧芬因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转让纠纷一案。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
0108民初1422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按照判决书判定的金额对青岛中天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
依法提起上诉,2021年5月18日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二审《民事判决书》,该判
决书撤销了一审判决书公司对中天资产的担保。后,王慧芬因不服二审判决,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收
到<民事再审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
2021年12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1)
京民申5852号,依法驳回王慧芬的再审申请。
2、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丹融资租赁合同
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服判
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
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民终507号,该判决书驳回了正奇租赁的
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
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7440号,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服二审判决,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目前正在审理中。
3、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黄博、邓天洲、青岛中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宁晓艳、陈方、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0)京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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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162)。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
京民终127号,判决如下:
1)撤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35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第六项(第四项:被告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确定的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追偿;第六项:驳回原告
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维持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3)中兴天恒能源公司承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初35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浙江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款项中
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中兴天恒能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中天能
源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北京中港锦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剩余担保所涉及诉讼公司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本
金余额为150,279.47万元,公司通过法院判决确定的需承担的担保金额约为
132,899.65万元(不包含未定利息)。公司涉及诉讼的违规担保案件共计17件,
一审均已判决。
以上所涉金额仅为计算确定金额,不包含未确定或可能涉及变动的金额,为
动态计算,根据法院判决或还款等其他事项相关金额会随时发生变化。
(二)解决措施
对为上市公司子公司进行违规担保,资金属于公司实际使用的债务,公司采
取召开董事会重新审核,经确认后,由公司通过但不限于资产处置、实控人借款、
变更还款条件等不同的方式给予逐步还款;对为公司体外公司进行违规担保的,
公司采取申请再审、起诉违约方等不同措施,减少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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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公司仍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违规担保相关问题,力争尽
快消除影响,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其他说明及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违规担保事项一审均已判决,但因相关主体存在上诉或申请再审的可
能,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
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9.4 条规定,公司将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及时披露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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