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2-3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 21 年 第 六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7/F, Building D, No.9, Dongdaqiao Road,Chaoyang Dist.,Beijing, China (100020)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33
法律意见书——中天能源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
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兴天恒能
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2021 年 12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鉴于近期陕西省加强外地人员入陕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且宝鸡市需对
入宝人员进行查验出行审批函,影响了外地股东及公司高管前来宝鸡参会,为保
护股东的安全健康,本次会议地点变更至北京。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变更召开地点的公告。
2021 年 12 月 30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国锦 27 层
1
法律意见书——中天能源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董事长雷鹏国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代理人由海涛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会议当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段为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
召开、补充提案的提议人资格及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一) 2021 年 12 月 2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所律师;
(四) 其他人员。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代理人 1 人,所代表股份共 152,622,951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
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部分股东通过网络完成了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
法律意见书——中天能源 2021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 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关于诚森集团向全资孙公司北京众能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披露于上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2021 年第六次临
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对网络表决进行计票。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项,为特别决议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表:
序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关于诚森集团向全资孙公司北京众
1 176,494,149 7,431,600 93,500
能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表:
序
表决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号
《关于诚森集团向全资孙公司北京众
1 76,169,241 7,431,600 93,500
能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