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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天: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2-23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2-02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诉(二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本金 35,000 万元+利息 14,725 万元(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

   判决,公司需对(2019)苏 01 民初 1546 号、(2020)苏 01 民初 2801 号,

   民事判决确定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

   任公司的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 50%(即 24,862.5 万元)的赔偿责任,平安信

   托不服提起上诉,法院有可能改判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次诉讼有可能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因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

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邓天

洲、黄博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152)、2021 年 10 月 14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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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信托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签订了《平

安信托*中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平

安信托向中天资产提供信托贷款 3.5 亿元,贷款期限自 2017 年 9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止;同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能源签订了《平安信托*中天 1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债权回购合同》,与邓天洲、黄博分别签订了《平安信托*中天 1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回购义务保证合同》,为中天能源在债权回购合同项下的债权

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9 月 12 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资产签订

《平安信托*中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贷款合同补充协议》,调整原贷款期限

为 24 个月。2018 年 9 月 13 日,平安信托与中天能源就主债权展期、利率的变

更等相关事项,签订了《平安信托*中天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债权回购合同补

充协议》,约定中天能源继续为上述变更后的贷款债权承担回购义务;同日,平

安信托与邓天洲、黄博就上述事项同意继续为变更后的债权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因中天资产未履行合同约定,平安信托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向江苏

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天资产承担还款责任。2019 年 11 月 19

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 01 民初 1546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确认原告债权合法有效。

    因中天资产延迟履行贷款、利息的还款义务,平安信托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向公司、邓天洲、黄博发函催告,但其均未理会。平安信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

益,特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 民初 2801 号,判决公司

对(2019)苏 01 民初 1546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能

清偿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并有权

就其实际承担的赔偿责任向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平安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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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1)苏民终 2523

号《应诉通知书》、《传票》及《上诉状》,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

(2020)苏 01 民初 2801 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请;判令被上诉人

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公司需对(2019)苏 01 民初 1546

号、(2020)苏 01 民初 2801 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

能清偿原告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 50%(即 24,862.5 万

元)的赔偿责任,平安信托不服提起上诉,法院有可能改判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次诉讼有可能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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