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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天: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22-03-12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2-045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申请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303,223,148.40 元人民币(包括受理费、律师费等,不含未定

   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此合同纠纷承担支付责任,并

   对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一、基本情况

    2018 年 12 月 12 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临 2018-111)、《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临 2018-112),深圳英大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大”,现名称: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因与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博、宁晓艳、

邓天洲、陈方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公司的诉讼并申请轮

候冻结中天资产持有的公司 219,243,588 股(因司法划转变更为 92,620,637 股)

及孳息。

    2019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9-166),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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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 号,判决公司向原告深圳英大支付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嘉兴盛天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该 LP 优先级份额转

让款的计算公式为:30,000 万元+30,000 万元*12%/365*(自深圳英大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实缴出资之日起至全部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到达深圳英大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账户之日止的实际天数)-嘉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

向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投资收益】;向原告深圳英大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支付逾期支付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确认

的应付未付的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为基数,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至全部

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溢价部分和逾期支付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所产生的违约

金之和,不得超过以 30,000 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 24%标准计算的数额;公司

承担律师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 861 号,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85)。

    二、进展情况

    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执行裁定书》

(2022)京 03 执 354 号,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 861 号判

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

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应支付给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在嘉

兴盛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的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及逾期支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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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产生的违约金。该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款溢价部分和逾期支

付该 LP 优先级份额转让价款产生的违约金这和,不得超过以 30,000 万元为基数,

以年利率 24%标准计算的数额。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应支付给北京英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律师费

1,200,000 元、财产保全保险费 329,391.4 元、案件受理费 1,688,757 元、保全费

5,000 元。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天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

用

     (五)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青岛中

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就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

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对此合同纠纷承担支付责任,并对此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承担共同给付

责任。本次诉讼可能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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