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被查封的公告2022-03-12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2-046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不适用
被告: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涉案的金额:21,318 万元人民币(本金)+1,126,410 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及
诉讼保全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若本次对查封的不动产评估完成后,
债权人有可能将本次所查封不动产进行拍卖,若最终拍卖成功,将导致上市
公司核心资产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南路 99 号
被告 1: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德宝路 9 号
被告 2: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 1680 号
(二)诉讼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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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江阴支行”)
因与江苏泓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泓海”)、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
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江苏泓海能源
有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
2017 年 4 月 6 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江苏泓海签订
《新建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 LNG 储配站项目 9 亿元因定资产贷款银团合同》
(以下简称《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借款利率按每一个利率确定日当
日的基准利率上浮 5%计算即 5.145%执行,逾期罚息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 50%执
行。同日,江苏泓海与原告签订《新建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 LNG 储配站项
目 9 亿元因定资产贷款银团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位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资产,对《贷款合同》项下江苏泓海与原告的债务承
担抵押担保责任并办理抵押登记,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77,772,700 元。同日,青
岛中天与原告签订《新建江阴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 LNG 储配站项目 9 亿元因定
资产贷款银团保证合同》,为各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承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9 亿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贷款人的其他
付款项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与江苏泓海签订《补充协议二》,该协议对《贷款合同》中的第 6.1 条还款进行
变更。依据《贷款合同》,原告分别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发放贷款 5,000 万元,7
月 28 日发放贷款 5,000 万元,8 月 31 日发放贷款 5,000 万元,2018 年 4 月 28
日发放贷款 7,000 万元,合计发放贷款 2.2 亿元。
因江苏泓海违反《贷款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没有按约定支付到期应付利
息且资产被查封冻结,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已构成违约。因此原告起
诉至法院。
2021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
决书》(2021)苏 02 民初 370 号,判决江苏泓海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浦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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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江阴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对江苏泓海的前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浦发银行
江阴支行有权以江苏泓海提供抵押的座落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不动产登记
证明号为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4406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对江苏泓海的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
费,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203)。
二、江苏泓海资产被查封情况
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收到江苏泓海泓海转来的《查封公告》(2022)苏
02 执 133 号获悉,因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泓海名下土地及附属设
施被查封并要求腾退,具体如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 02 民初 370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江苏泓海位于江阴市璜土镇花港苑村、不动产权证权号
为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 0000054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效力(范围)及
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现因执行需要,拟对上述查封的不动产采取评
估、拍卖措施等,请实际占有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完毕,相关权利人
(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抵押权人等)可以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主张
权利或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材料复印件以及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等。逾期未
主张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非经办案机关同意,任何人不得对
被查封财产有转移、隐匿、损毁、占有、使用、变卖、出租、抵押、典当、赠送
等处分行为。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若本次对查封的不动产评估完成后,债权人有可能将上述查封不动产
进行拍卖,若最终拍卖成功,将导致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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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查封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若本次对查封的不动产评估完成后,债权人有可能将上述查封不动产进行拍
卖,若最终拍卖成功,将导致上市公司核心资产丧失,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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