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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天: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3-16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 号
  电话:(8610)82650170   传真:(8610)8265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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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2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贵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遵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
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经依法于 2022 年 2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
公告了《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时
间、地点、会议主要议程、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网络投票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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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近期陕西省宝鸡市新增多例新冠肺炎病例,且加强外地人员入宝的新冠
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了外地股东及公司高管前来宝鸡参会,为保护股东的安
全健康,现将本次会议地址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国锦 27 层”。公司已于
2022 年 3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变更召开地点
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二)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国
锦 27 层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告,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主要包括:
    1、公司的部分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152,925,751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11.1898%。
    (二)网络投票
    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股东共有 894 人,代表股份 287,543,617 股,占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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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总股份的 21.0399%。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与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临时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
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表决结果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171,93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019%;反对 212,280,1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40%;弃权 1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股
东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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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
股份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
    蓝晓东:________________                杨燕清: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朱文会: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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