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天: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 中天 公告编号:临 2022-070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9,788,551.50 元人民币(不含未定利息)+律师代理费
396,00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在以前年度计提,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2022 年 4 月 28 日,宣城市中能汽车燃气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以下简称
“宣城中能”)收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发来的(2022)皖 1802 民初 2701 号
《传票》及《起诉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宣城分行”)因与宣城中能、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
住所地:宣城市鳌峰中路 70 号
被告一:宣城市中能汽车燃气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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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国购广场中央公馆一单元 1901 号
被告二: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龙山办事处西九六夼村
被告三: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西二办公楼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宣城中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9700000 元及利息 88551.50
元,本息合计 19788551.50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2 年 4 月 21 日,此后直至实际
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
2、判决被告宣城中能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396000 元;
3、判决被告青岛中天、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对被告宣城中
能上述第 1、2 项诉请所列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现任;
4、判决由被告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宣城中能于 2021 年 5 月 9 日与交通银行宣城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2021 年 5 月 20 日、5 月 21 日中兴天恒能源、青岛中天作为保证人分别与
交通银行宣城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上合同订立
后,原告方依约发放了贷款。
根据借款合同第九条规定:“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
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
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债
权人申请破产”;“借款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等,均视为本合同的“提
前到期事件”。现发现宣城中能自身缺乏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又发现
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青岛中天的破产重整申请(青岛中天为宣城
中能股东),中兴天恒能源存在大量涉诉和被执行影响。鉴于以上,为维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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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交通银行宣城分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其立即偿还贷款本金、
结清利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上市公司全资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已对相关事项在以
前年度计提,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较小。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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