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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中天: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信光2022-04-30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2021 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法律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恪尽职守、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任期内认真
审议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对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客观的意
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积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现将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影响独立性的情况。履历情况如下:

    刘信光先生,196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资本市场资深专家。曾历任公务员、某报业集团记者、新华社系统记者等。
2001 年开始从事资本市场的投行、投资工作,涉及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等领域,
并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改制、上市、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等多项服务。曾任安
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298.SH)和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 002126.SZ)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家委员会委员、
安琪酵母独立董事、香港拟上市公司思路迪(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环球银证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
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该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它利益。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自 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人认真列席公司的股东大
会,参加董事会和各委员会会议,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义务。具体出席会议
情况如下:

    (一)出席 2021 年股东大会情况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独立董事姓名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出席会议

   刘信光             2              0              1                  否

    2021 年度自本人任职至年末,公司共召开 3 次股东大会。2021 年第五次临
时股东大会本人因工作原因请假未参加会议。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二)出席 2021 年董事会情况

               本年应参                                                是否连续两
                          现场出席   以通讯表   委托出席
独立董事姓名   加董事会                                     缺席次数   次未亲自出
                            次数     决次数       次数
                 次数                                                    席会议

  刘信光          6            0          6          0           0          否

    2021 年度在本人任职期内,第十届董事会召开 6 次会议。本人认真审议了
董事会会议的所有议案内容,审查了表决程序,认为所有议案的提出、审议、表
决均符合法定程序;议案符合公司实际,规范、合法、有效。2021 年度,本人对
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三)在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有相应的实施细则。本人自 2021 年 10 月 13 日起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
在任职期间,本人依据相关规定组织召开并出席会议,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
理化建议。

    (四)现场考察及上市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在履行职务时,本人重视到现场调查和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对公
司重大事项进行问询并实地考察,获得了公司相关人员的有效支持,在公司的配
合下,本人积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一)在 2021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上,
本人就以下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追认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暨变更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追认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华丰中天液化天然
气有限公司的潮州 LNG 储配站项目建设,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此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并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华
丰中天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潮州 LNG 储配站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发展状况,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关于追认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因转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股权暨转
让涉及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追认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因转让武汉中能、湖北合能股
权暨转让涉及募投项目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出售股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部署和实际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在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上,
本人对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 2020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董事会编制的《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
京)股份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进行了详尽审慎的审核。因重要审计范围受限等影响,我认同会计
师发表的意见类型。
    (三)在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上,
本人对公司全资孙公司北京众能能源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诚森集团有限公
司与北京众能能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
公平、自愿、合理的交易原则,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1 年度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和其他相关资
料,本人均认真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公司相关人员,基于独立董事的立场,
本人认为公司 2021 的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同时,遵循了公平、自愿、
合理的交易原则,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1.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合
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
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公
司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2021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有效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2021 年度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
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发表了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情况符合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和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认为:

    1.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 5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的情况。

    2.公司的经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均为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下属子
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基于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的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
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
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公司担保行为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2021 年度,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有效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公司不存在为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综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执行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关联有的
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临时公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合规,不存在违规情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进行了补选董事、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审议通过
了补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议案。本人认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任职资格、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人就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发表意见,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免除、审议、
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审查 2021 年
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薪
酬考核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人同意公司的各项薪酬管理制度。
    (五)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自身的承诺事项进行了梳
理,没有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披露了204份临时公告,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
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2021年度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遵守了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
相关规定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以及公司《公司控制规范体系手册》的要求进行内控规范,作为独立董事,
本人以审计委员会为主要监督机构,定期听取公司相关汇报,提出建设性意见和
建议,指导公司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根据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审计,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

    (八)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四个专门委员会,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自2021年10月13日起担任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召集
人。2021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各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运作规范。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综上所述,作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 年度
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
和要求,忠实勤勉、恪尽职守,积极履行职责,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关注
行业最新技术及未来发展趋势,为公司的发展提出自己的专业意见,充分发挥了
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022 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
时,也感谢公司相关人员对本人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报告人:刘信光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