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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大首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2010年3月)2010-03-22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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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10 年3 月19 日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监管部门下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正式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董事长发生变动、或者董事长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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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

    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八)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增资计划;

    (十九)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二十)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及重要财务资料,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一)公司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十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三)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二十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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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上

    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参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咨

    询、论证、相关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经办人以及由于工作关系可以获知重大事件的工作人员;

    (七)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外部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

    (八)前述(一)至(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其他因亲属

    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九)中国证监会依法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

    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八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

    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

    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拷贝。

    第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大股东、实际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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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

    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数据

    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

    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

    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

    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

    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四条 涉及公司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

    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哈工大首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格式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

    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两个交易日内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未及时

    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填写不全的,

    董事会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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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附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明确内

    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

    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

    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件的咨询、

    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公司将按情节严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将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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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度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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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工大首创 证券代码:600857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序

    号

    内幕信息知情

    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

    号码

    成为内幕

    信息知情

    人原因

    (注2)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

    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注

    3)

    获取内幕

    信息依据

    (注4)

    内幕信息

    内容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5)

    是否尽到

    告知保密

    和禁止交

    易义务

    信息公开

    披露情况

    记录时间

    1

    2

    3

    4

    5

    6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属于本制度第(一)至(六)项的自然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还应登记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5: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