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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大首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2010年10月)2010-10-29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2010 年10 月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

    实施。

    第二章 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

    所开设的股票帐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至少提

    前3 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详见附件1、2),同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2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

    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

    数量×25% 。

    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限制。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3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能再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

    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四)上述涉及的概念释意

    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为准,不包

    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

    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禁止窗口期买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4

    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禁止短线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

    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

    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

    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将股份变动情况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书面方式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5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买卖

    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6

    附件1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秘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

    事会予以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

    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

    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份敏感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7

    附件2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该编号与问询函编号保持一致)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

    □ 同意您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行问询

    函中计划的交易。本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

    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

    列规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