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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大首创: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1-04-28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 2011-005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第三十二次股东大会)
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上午在宁波康城阳光丽晶酒店(宁波市下应鄞州投资创业
中心金谷中路东 8 号)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名,代表
股份 61,390,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7%。符合《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龚东升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赞成 61,237,130 股;反对 153,808 股;
弃权 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99.75%。
    (二)《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赞成 61,390,93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100%。
    (三)《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赞成 61,390,93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100%。
    (四)《201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赞成 61,390,93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100%。
    (五)《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赞成 61,390,93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100%。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2010 年度公司合并报
表中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941.44 万元,合并报表期初未分配
9,720.32 万元,扣减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205.36 万元、分配股东红利 448.64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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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后,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11,007.76 万元。母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 9,595.76 万
元,本年实现净利润 2,053.56 万元,扣减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205.36 万元、分
配股东红利 448.64 万元后,期末未分配利润为 10,995.32 万元。
    公司以 2010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24,319,919 股为基数,拟在 2011 年向
全体股东实行每 10 股派发现金 0.30 元(含税)的利润分配方案,共计派发现
金股利 672.96 万元,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公司 201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提案》。赞成 61,390,93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100%。
    (七)《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提案》。赞成 61,390,938 股;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100%。
    (八)关于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2010 年度审计费用的提案》。赞成 61,390,938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100%。
    决定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审计报酬肆拾万元。
    (九)《公司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 的提案》。赞成 61,390,938 股;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 100%。
    批准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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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
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大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
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大股东
股权偿还侵占资金。具体程序由董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的 2010 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罗杰律师审验和见证,提出结论意见: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
    2、会议记录
    3、经与会股东代表及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4、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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