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首创: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9-12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工大首创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浙豪律(2012)证字第 10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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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工大首创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哈工 大 首创科技 股 份有限公 司
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接受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的委托,就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 下 简 称 :
本 次 大 会 )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 简 称 :《 证 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以 下 简 称 :《 规 则 》)等法律、法规及《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议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会议的公告、公司本次会议的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
取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有关事实的 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所提供的文件与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大会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仅
供公司为本次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本次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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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 本 次 大会的 召 集和召开
(一)会 议 的召集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并召开。根据公司董 事会刊登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哈工大首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以 下 简 称 :《 董 事 会 公 告 》)
和《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 ( 以 下 简 称 :《 会 议 通 知 》), 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大会的召开作出
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据此,公司本次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第 102 条的规定,召集符合《规则》第 6 条的规定。
(二)会 议 的召开
1、根据《会议通知》,公司定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召开本次大会。据
此,本次大会召开和通知的时间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规则》第 4
条、第 15 条及《公司章程》第 54 条的规定。
2、根据《会议通知》,会议关于本次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主
要议程、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办法、会议地点和时间、会务常设联系
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公司章程》第 55 条
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现场核实,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
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龚东升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规则》第 20 条、第 27 条、《公司章程》第
44 条、第 67 条的规定。
二、关于 出 席本次大 会 人员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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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系依法
产生、有权亦按规定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大会。
符合《规则》第 26 条的规定。
(二)截止 2012 年 9 月 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及大会秘书处查验,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及持股数量与登记机构的记载
一致;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据此,该等股东或其
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大会并对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 本 次大会的 提 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与《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公布了本次大会
将予以审议的 3 项提案的名称及相关内容。经本所律师核查,大会所审议
的提案与公布的内容一致,公司的其他股东亦未在本次大会上提出新的提
案;交付表决的提案未有修改。符合《规则》第 14 条、第 34 条的规定。
四、关于 本 次大会的 表 决程序
(一)根据大会秘书处所作的统计并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之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股份共计 61,237,13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24,319,919 的 27.30%。
(二)表决前,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推举了 2 名股东代表及 1 名监事
参加计票和监票;表决时,本所律师与股东代表及监事一起进行了计票、
监票。符合《规则》第 37 条、《公司章程》第 87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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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大会的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大会议程的提案按 顺序逐一进行
了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第 83 条、《规则》第 33 条的规定。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以 61,237,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61,237,130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2)审议《公司董事辞职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普通决议,候
选人张淑惠女士以 61,237,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61,237,130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3)审议《公司监事辞职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为普通决议,候
选人史玉民先生以 61,237,1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持有表决权总数 61,237,130 股的 100%)同意并通过;
据此,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04 条、《公司章程》第 75、
76 条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 意 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持两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存档,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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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罗 杰
葛攀攀
浙 江 素 豪 律 师 事 务 所
20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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