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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大首创: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3年1月)2013-01-29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13 年 1 月 29 日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
 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实现证券投资决策及流程的规范
 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
 券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含以下类型:
     1、股权投资:IPO(新股认购)、上市公司增发、配股及国债、公司债券(含可转
 债);
     2、上市证券投资:已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含股票、基金、债券等);
     3、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不得开展期权、外汇期货合约、债券期货合约、股票期货合约、等衍
生金融工具投资。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范畴限制在一级市场参与新股申购、定向增
发、二级市场股票投资、国债和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制度暂适用于公司本部、工大首创(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投资公司)。未经上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证券投
资事项。
    第六条 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量力而行、效益为本”的
原则,不得以证券投资业务冲击公司主营业务,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并按公司《章程》规定获得相应
授权后才能使用,不得超过授权的金额和投资规模。不得动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
金和各项借款,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集资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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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证券投资。


    第二章 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为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日常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证券
投资的具体操作,并归口管理天津投资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
资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对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负责。
    第九条 子公司申报证券账户,须经公司总经理室研究决定。
    第十条 从事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规
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各项规定,认真分析,准确运用,严禁进行违法违规
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在证券市场的投资方案由投资管理部和天津投资公司共同拟定形成
书面分析材料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在权限内决策。
    第十二条 操盘人员必须严格按经批准后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操盘
人员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需要调整方案的,应报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须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每月应以书面纪要形
式向公司报告本月证券投资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投资管理部应编制公司证券投
资季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并抄报公司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天津投资公司只能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营业的证券公司以公司
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公司不得投资境外证券。
    第十五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上进行,
开户、转户、销户时需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
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资金应开设专门的银行帐户,并在证券公司设立资金帐户,与
 开户银行、证券公司签订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帐户与资金帐户对接。资金帐户中的
 资金只能转回公司指定三方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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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证券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预测各项投
 资可能发生的损失,由财务部门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第四章 证券投资资金的核算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帐户须
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程序审批签字。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财务负责
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层层核批。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经批准的额度划拨证券投资资
金。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时,应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并真实、完整地列入财务报表中。


       第五章 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投资与公司相同的证
券,也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泄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并应考虑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
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由于证券投资存在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
将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为具有扎实证券投资理论及丰富的证券投
资管理经验的人才。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机构为公司证券投资提供咨询服
务。
    (2)申购前必须对拟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研分析,选择业绩优良、上升空
间大的公司股票为投资对象。
    (3)公司选择中长线投资、价值投资等理念作为投资方法。
    (4)选择企业债券投资时,公司只能对具有 AAA 信用级别的债券进行投资。
    (5)投资管理部应建立完善的证券投资项目筛选与风险评估体系,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
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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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公司采取控制投资规模,以及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投资分析等手段来回避、
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单只股票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10%时,投资管理部必须立即报告公司
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讨论后决定是否止损;单只股票亏损超过投资金额的15%时,
应立即采取止损措施,避免亏损扩大;当合计账面股票投资亏损超过股票投资总额的
25%时,须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是否继续进行证券市场投资。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应及时打印全部交易清单,定期计算浮动盈亏并整理
持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投资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业务专用帐
户进行检查,监督子公司是否按照方案执行,如发现资金在使用方向上与投资方案资金
使用方向上有出入,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可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冻结帐户上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
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相关部门及信息隔离
    第二十九条 证券投资资金入账及划出、证券买卖业务的,应当由不同岗位人员组
成。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分别保管。
    第三十条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由公司财务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检查,财务部对证券
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帐务核算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应当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秘办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公司证券投资的信息
披露职责。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
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和买卖与公司投资相同的
证券。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秘办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
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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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业务时,公司的操盘人员没有按照投资
方案和本制度规定进行操作,但未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追究越权责任,应对
相关责任人处以批评、 警告处分,对发生二次以上的,应处以记过、调离工作岗位、降
薪、免职处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处予调离工作岗位、免
职、辞退、解除合同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承担资金使用上的监督责任,财务部门未实时监控,或
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报告的,将追究监管不严责任,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分管领导进
行处罚,包括处分、罚款、降薪,免职、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十八条 证券投资按年收益率15%作为参与证券投资人员的基础绩效考核标准,
并与绩效年度考核挂钩;收益率超过15%以上时,公司将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参照公司
薪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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