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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工大首创: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2014-02-19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工大首创        编号:临 2014-007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8 日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
黑高法执字第 7-4 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
尔滨市国信公证处做出的(2011)黑哈国公内经证字第 3513 号《具有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黑哈国内经证字第 2665 号公证书,
于 2013 年 6 月 3 日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大支
行申请,向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八达公司)发出执行
通知书,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八达公司在本公
司持有的 35,204,752 股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5.69%。并于 2014 年 1
月 13 日下发变卖上述股票裁定书。2014 年 1 月 19 日下发准许被执行人自
行变卖所持有的上述全部股票裁定书。2014 年 1 月 24 日,被执行人八达公
司与案外人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达成股票转让协议,双方商定每股
股票变卖价格为 9.1 元,35,204,752 股流通股总变价款为 320,363,243.2 元。
上述款项已汇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帐户内。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将上述股票
解除冻结,并将上述全部股票由被执行人变更为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名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59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35,204,752
股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 15.69%)的冻结。
    二、将上述股票所有权人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
上海泽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
    本公司后续将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