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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中百:关于有关事项说明暨复牌的公告2016-05-14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16-017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事项说明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大风险提示说明:

    1、关于《担保函》的真实性,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最终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

为准。对于《担保函》的合法性以及本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最终需司法部门

来裁定确认。

    2、关于《天津九策重整计划方案》是否获得通过,最终需法院做出裁定。

    3、关于中建四局发来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中提及

的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本公司将根据公安机关对《担保函》相关情况的调查结

果,并结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对于《天津九策重整计划方案》的裁定情况,再行通

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

    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和 19 日分别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敦促函》”)和

《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事宜,本公司在自查基础上做了郑重说明并及时采取了相

应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时公告(临 2016-014)和(临 2016-015)。近日,本公

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宁波中百有关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

【2016】0401 号),经本公司进一步核实,现根据监管工作函的有关要求,回复如下:

    一、监管工作函要求:“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有关《担保函》中时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签名和公司公章的真实性,并自查是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公司公章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本公司回复如下:

    本公司在核实《担保函》相关情况过程中,根据中建四局提供的《担保函》原件,

《担保函》上有时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东升的签名并加盖有本公司

公章图样,根据比对《担保函》中所盖之公章与本公司公章高度相似,但本公司对该《担

保函》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查明真相,本公司已向公安机关

报案。截止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核实《担保函》的相关情况。
    同时,本公司内部也进行了自查,公司制定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印章在管

理方面制定有《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自查结果,本公司在用印管理方面严格

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二、监管工作函要求:“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天津九策的资信情况以及对中建四局

债务的偿还能力。”本公司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本公司与天津九策取得联系,并要求其说明相关情况以及

债务偿还能力。根据天津九策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关于中建四局工程款案件和杭州银

行委托贷款案件,该案债务包括剩余工程款和委托贷款,天津九策已将名下位于天津市

西青区李七庄天骄道北联都星城项目 13 栋商品住宅楼(可销售面积为 148458 平米,市

值约人民币 17 亿元)和联都大厦 1、2 号写字楼、公寓、商业配套及地下车库(可销售

面积为 121204 平米,市值约人民币 21.6 亿元)的房产为该案件欠款作了抵押担保。根

据目前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情况,该项目预计回笼资金约 38.6 亿元。杭州银行作为抵押

权人,对天津九策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建四局作为项目承包方,对天津九策项目

的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天津九策为全面解决债务问题,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

已于 2015 年 3 月裁定立案受理,并指定天津市泛华清算有限公司为破产重整管理人(以

下简称“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天津九策破产重整案债权确认书后附的债权确认

明细表显示,天津九策债权人共有约 30 人,全部债权人申报金额约 41.53 亿元。

    近日,本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院裁定确认了百瑞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等 14 位债权人有效债权金额共计 6.27 亿元,其他债权人金额尚需法院裁

定确认;根据管理人统计的《天津九策重整计划方案》表决结果,除法定优先组以外,

其余各组均有效通过了该方案。截止目前,法院方面正在同相关债权人进行磋商,最终

重整计划结果还需法院裁决。

    三、监管工作函要求:“请你公司说明对中建四局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拟采取

的具体应对措施。”本公司应对措施如下:

    本公司在收到中建四局邮寄的《敦促函》后,立即进行了内部自查工作,根据自查

的结果,本公司向中建四局发出了《宁波中百关于“敦促承担保证责任”的回复函》,

函告中建四局,本公司从未为中建四局与天津九策等公司签署的《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

书》出具过《担保函》,且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从未审议过《担保函》事项。为进
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查明真相,本公司特委派专人和法律顾问前往中建四局办公所在地

广州市进行了核实。根据自查结果和初步核实的情况,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决

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向宁波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有关后续情况,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包括尽快核实《担保函》上公章

的真实性等信息,同时,继续关注并跟进天津九策重整计划进展,进一步确认天津九策

资产情况及债务偿还能力。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并根据相关事态的进展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监管工作函要求:“请你公司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审慎评估上述债务对公司可

能造成的影响。”本公司回复如下: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本公司财务状况:资产总额 7.8 亿元;负债 1.6 亿元;净

资产 6.2 亿元(数据来源于本公司 2016 年一季度报告)。

    根据中建四局发来的《敦促函》,其主张的偿债金额为 6.04 亿元,后又委托律师发

送的《律师函》,其主张的偿债金额为 11.46 亿元,但本公司对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存有

异议,最终还需司法部门裁定确认。此外,天津九策目前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重整计划

是否通过尚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如中建四局在天津九策破产重整中债权获

得全额清偿,或司法部门未认定本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则该事项对本公司无影响。

如中建四局在破产重整中未全额受偿,且向本公司提出履行保证责任要求,同时,司法

部门裁定本公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本公司可能产生较大损失,但具体损失存在不

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经本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复牌。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