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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中百:关于有关事项进展的公告2016-06-23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16-02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有关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关于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关于敦
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
临时公告(临2016-014)、(临2016-015)、(临2016-017)、(临2016-018)。
    近日,本公司收到宁波市公安局送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甬公经不立字[2016]00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于2016年4月19日提出控告的龚东升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我
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
决定不予立案。
    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宁波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此外,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委托了宁波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中建四局提
供的“担保函”中涉及本公司公章的真伪予以了鉴定。经鉴定,该公章图样与本公司原
用公章图样比对二者未发现差异。根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果,虽然《担保函》上公章图
样与本公司原用公章图样比对未发现差异,但本公司对《担保函》的合法性以及本公司
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最终还需司法部门裁定。

    有关后续情况,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行为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公司将及时关注天津九策《重整计划草案》
的进展,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担保函》事项对公司的影响,鉴于目前天津九策《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天
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如中建四局在天津九策破产重整中债权获得全额清偿,
或司法部门未认定本公司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则该事项对本公司无影响。如中建四局在
破产重整中未全额受偿,且向本公司提出履行保证责任要求,同时,司法部门裁定本公
司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本公司可能产生较大损失,但具体损失存在不确定性,提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