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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中百: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2016-07-01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16-02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答辩举证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
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九策公
司”)欠付的全部债务人民币543,643,917.53元[其中本金为452,648,337.21元,违约
金为90,995,580.32元(计至天津九策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15年3月24日)]向申
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
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 仲裁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关于收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关于敦促
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临
时公告(临2016-014)、(临2016-015)、(临2016-017)、(临2016-018)、(临2016-021)。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
号〕等相关材料,该《仲裁通知书》称:“本会决定受理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你方关于保证合同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基本情况如下:
    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 所:广州市天河区和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卢遵荣
    被申请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东路220号4层
    法定代表人:徐峻
       二、 仲裁案件事实、请求
       1、仲裁案件事实
    依据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称,申请人为天津市九策高科
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公司”)开发的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工程项
目(即联都大厦和联都星城项目)的总承包方。2013年4月16日,为明确工程款清偿方
式等相关事宜,申请人与天津九策公司签署《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深圳惠智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联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硅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深圳
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龚东升及张荣作为天津九策公司的保证人签署了上述协议;被申
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担保函》。
    2016年4月8日,申请人致函被申请人,敦促其依据《担保函》履行保证责任。之后,
申请人委托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向被申请人发出相关律师函。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保
证责任。
       2、仲裁请求
    依据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内承
担担保责任,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九策公司”)欠付的全
部 债 务 人 民 币 543,643,917.53 元 [ 其 中 本 金 为 452,648,337.21 元 , 违 约 金 为
90,995,580.32元(计至天津九策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15年3月24日)]向申请人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三、 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本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利益,后续如裁决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该事项将
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因目前处于答辩举证阶段,具体金额尚难以评估。公
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