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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中百: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收回及后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2016-10-14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16-026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理财产品到期收回及后续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就公司近期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资金
收回情况,以及后续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公告如下:

     一、到期收回理财产品资金情况

                                      金额     预期年化                    到期收回理财产品金额
金融机构    产品名称     投资类型                           产品期限
                                    (万元)   收益率                     本金(万元) 收益(万元)
                                                          245 天 ( 自
北京领瑞   领瑞投资      非保本                           2015 年 12 月
投资管理   稳健 2 号基   固定收      7,000      6.50%     30 日 起 至       7,000       305.41
有限公司       金          益类                           2016 年 8 月
                                                          31 日止)
                                                          287 天 ( 自
           聚富 1、6
财通证券                 非保本                           2015 年 12 月
           号集合资
股份有限                 固定收      5,000      5.80%     29 日 起 至       5,000       228.03
           产管理计
  公司                     益类                           2016 年 10 月
               划
                                                          10 日止)

     二、后续购买理财产品概述
     (一)购买《财通证券聚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采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签订了《财通证券聚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 产品名称:《财通证券聚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4、委托期限:365天(2016年5月11日-2017年5月10日)
      5、预期年化收益率:4.80%
      6、委托资产金额: 2,200万元人民币
      7、投资类型:非保本固定收益类
      8、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9、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可分离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
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
金的优先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存款、现金、一级市场的股票及其所派发的权证(包括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
成的股票以及因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其中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信用债的债项信
用等级不低于AA-,短期融资券债项不低于 A-l 且主体评级不低于 A+,中小企业私
募债的债项评级或其担保人主体评级不低于AA-。
    (2)投资比例:
    ①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司债、可分离债、可转
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分级基金优先
级份额、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债券逆
回购等,其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占计划资产总值比例
不超过50%;
    ②现金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0-100%;其中集合计划在聚富 An(n≥1)各
自的开放期现金类资产不低于当期开放的份额总的资产净值的 10%;现金类资产包括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国债、到
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
期金融产品等;
    ③权益类资产包括一级市场的股票及其所派发的权证,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形
成的股票及参与可分离交易债券申购获得权证等,占资产总值的0-20%,其中权证占
资产总值的 0-3%。权证仅限于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和申购可分离债券获取。不从二
级市场买入股票和权证。投资于一级市场的股票、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30个
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④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⑤ 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提出建议,托管人无异议后执行。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
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
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5个工作日内,
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参与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参与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
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10、合同主体情况说明
    (1)公司已对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及其履约能
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2)公司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购买《财通证券润富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采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签约方式,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签订了《财通证券资管润富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1、产品名称:《财通证券资管润富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委托期限:2016年10月13日-2017年12月12日
    5、业绩计提报酬基准:4.50%
    6、委托资产合计金额: 5,500万元人民币
    7、投资类型:非保本固定收益类
    8、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9、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
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证
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型基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其中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债
项或发行人主体或担保人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
不低于 AA。
    本集合计划可作为资金借出方参与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
    (2)投资比例:
    ①固定收益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
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含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
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逆回购等;本集合计划投
资于单只债券的比例(按券面计算)不高于计划资产总值的 30%;
    ②现金类资产: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
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基金、期限为 7天内(含7天)的债券逆回购、期限在 1年内(含1 年)的国债、到
期日在1年内(含1年)的央行票据、到期日在 1年内(含1年)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
性短期金融产品等;
    ③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
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交易完成 5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网站公告,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托管人仅根据法律法规或协议明确规定、委托人或管理人书面提
供的关联方名单(若有)等内容进行投资监督,对其他合规性问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责任。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以上约定。如因一级市场参与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参与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
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
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10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
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10、合同主体情况说明
    (1)公司已对管理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信用等级及其履
约能力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
    (2)公司与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情况


                                                        预期年化                      有无关
 银行         产品名称        投资类型   金额(万元)                 产品期限
                                                        收益率                        联关系
           “福瀛理财”2016                                        177 天(自 2016
           年第 3 期人民币    非保本浮                             年 7 月 4 日起息
                                           1,500         4.75%
           非保本浮动收益     动收益型                             至 2016 年 12 月
           型对公定向理财                                          28 日止)
           “福瀛理财”2016                                        103 天(自 2016
宁波东海
           年第 4 期人民币    非保本浮                             年 9 月 8 日起息
银行股份                                   2,200         4.50%                          无
           非保本浮动收益     动收益型                             至 2016 年 12 月
有限公司
           型对公定向理财                                          20 日止)
           “福瀛理财”2016                                        424 天(自 2016
           年第 5 期人民币    非保本浮                             年 10 月 14 日起
                                           5,600         4.68%
           非保本浮动收益     动收益型                             息至 2017 年 12
           型对公定向理财                                          月 12 日止)
上述三笔东海银行理财产品是公司分时段购买,三笔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构成及运作
方式如下:
     1、宁波东海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代表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投资于以下范
围: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收益权),保险债权计划,交易所委
托债权投资,存/拆放交易,金融资产/权益转让交易,金融资产/权益买入返售交易,
信托贷款,同业存款交易,同业借款交易,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的各项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国债,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券和债务,混合资本债,
企业债,公司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融资券),
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逆回购交易,债券正回购交易,现金,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可转债基金,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资产支持票据,大额
可转让存单,回购/逆回购交易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固定收益类证券。
     2、上述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指初始投资本金额占理财计划下募集资金总额
的比例,下同)如下: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等发行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受让、保险债权计划、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比例为90%-100%;
同业市场工具,投资比例为0-10%;银行间货币市场、债券市场,投资比例为0-10%。
各投资比例均可在[-10%,10%]区间范围内浮动。
     3、如果因市场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上述区间,银行将尽合理努力,
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尽快使投资比例恢复至规定区间。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
况,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且根据约定提前公告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
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
     三、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投资管理部将及时跟踪和分析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及安全状况,如
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
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2、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益。
    五、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利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余额为2.50亿元(含
本次)。过去12个月内公司累计购买理财产品金额为3.70亿元(含本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财通证券资管聚富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附件。
    3、《财通证券资管润富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其附件。
    4、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瀛理财”2016年第3期、第4期、第5期人民
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对公定向理财的协议书和说明书及其附件。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