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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中百: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2016-11-11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16-03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答辩举证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严格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
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九策公
司”)欠付的全部债务人民币543,643,917.53元[其中本金为452,648,337.21元,违约
金为90,995,580.32元(计至天津九策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15年3月24日)]向申
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
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一、前期仲裁及讼诉情况
     2016年6月30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
案字第5753号〕等相关材料,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
已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请求本公司按照《担保函》的承诺,在保证期间及
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立案受理。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于2016
年7月11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组成
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2016年10月25日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公司请求
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披露的《宁
波中百关于涉及仲裁的公告》(临2016-023)、2016年7月12日披露的《宁波中百关于涉
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24)和2016年10月26日披露的《宁波中百关于诉讼进展的公
告》(临2016-028)。
    针对广州中院对本案的裁定结果,公司已向广州中院和广东省高院书面提出再审申
请书,目前尚未收到广州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的立案通知书。
    二、恢复仲裁程序情况
    2016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恢复通知书》,通知书称:“你
方对本会受理的(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案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确认仲裁
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已被驳回,依照《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现本会决定对本案恢复仲裁程序的进行。请你方在收到本通知的两天内向本会提交答辩
状、证据等材料,逾期提交或不提交,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
    本公司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利益。
    三、 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因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预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后
续如裁决我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该事项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因目前处于
答辩举证阶段,具体金额尚难以评估。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