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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中百: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6-09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2017-01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6 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
                                            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税
                                            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按 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
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    红利为 0.054 元
其他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 0.0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6           2017/6/19              2017/6/1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21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4,319,919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459,195.14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6/16              2017/6/19           2017/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个人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股东,本公
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现金 0.05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
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
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4
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7367060
       传真:0574-87367996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