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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中百: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08-04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 2020-02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本公司”)于2020年6月24
日披露《宁波中百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临2020-016),相关事项情况详
见上述公告。2020年8月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
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
    被执行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2017年9月,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详见公告(临
2017-019);2018年3月,公司向广州中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申请,详见公告(临
2018-005);2020年6月,广州中院驳回公司申请,详见公告(临2020-016);2020
年8月,公司收到北京第一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你单位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
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建
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
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2020)京01执749号《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0年07月23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
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和单位依法予以
罚款、拘留。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事件对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
披露的公告(临2020-019),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仍存有异议,将继续跟进相关进
程,适时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