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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中百: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2021-09-04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 2021-023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60 万元(罚款,已缴清)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罚款已于规定时间内缴清,罚款金
    额不会对公司本期的经营业绩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因本次处罚系时任董事
    长个人犯罪行为所致,若衍生其他民事纠纷,公司将采取维权措施予以追
    偿。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9 月 2 日收到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2021】京行终 4702 号
《行政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的背景情况
    2019 年 11 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3 号):“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
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的罚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临 2016-
022)、(临 2017-024)、(临 2019-032)。
    公司因不服上述处罚而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0 年 10 月,证监会作出
【2020】224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对宁波中百作出的行政处罚。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中针对公司作出的处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于 2021 年 4 月作出(2020)京 01 行初 777 号判决书,驳回公司的
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
决。北京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
案。
    (二) 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 21 层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北京高院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 元,由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罚款已于规定时间内缴清,罚款金额不会对公司本期的经营业绩及
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因本次处罚系时任董事长个人犯罪行为所致,若衍生其他民事纠纷,
公司将采取维权措施予以追偿。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亦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
告为准。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