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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中百:宁波中百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总第五十四次)2021-09-10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600857)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总第五十四次)




        2021 年 9 月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与议案
                               表决办法
                         (2021 年 9 月 17 日)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星期五)
     14 点 30 分,时间半天。
     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1 年 9 月 17 日起,至 2021 年 9 月 17
日止。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地点: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 77 号汇金大厦 21 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现场结合网络方式召开
五、会议审议事项:
 议程序号                                议案名称
             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
    1
             的议案




                                     1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
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
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登记;在股东
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始得发言。
    六、股东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登记。公司董
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七、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在股东就本次大会议案相关的发言结束后,
即可进行大会表决。
    八、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时,应在
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
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废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需按照投资者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进行投票。
    九、本次大会的议案中普通决议,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公司聘请职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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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和材料
                  (2021 年 9 月 17 日)


                         目       录
1、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债务和解的议案-----4




                              3
议案之一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授权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债务和解的议案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稿)

各位股东: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与中国建筑第四工
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就关于前期《担保函》引起的债权债务
纠纷事项,进行债务和解协商,具体情况如下:
一、 授权事项背景
    2017 年 9 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 5753 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
“5753 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
《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 526,525,027.50 元向债权人中
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 年 7 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冻结公
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 9,511 万股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
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 178,452,830.78 元。截止目前,北京
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 178,452,830.78 元。
    2020 年 10 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裁定终
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
阶段。
二、 授权事项主要内容
    (一) 授权公司以前期已被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标的为限,同中建四局和
解;
    (二) 除已被强制执行的案款 178,452,830.78 元外,中建四局在承诺不再
对公司执行 5753 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剩余债权的条件下,同意授权公司已被中
建四局扣划的金额,不再以任何诉讼方式向其追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
相关责任人索赔;
三、 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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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若中建四局不再向本公司追偿剩余债权,则公司被强制执行的损失
锁定在 178,452,830.78 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将不会被
强制执行;
    (二)公司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前期被执行的款项,若进展顺利,将在一定程
度上减少公司的损失;
    (三)若中建四局向天津九策追偿剩余债权后,仍未受到全部受偿,仍存在
向本公司继续追偿部分及全部剩余债权的可能;
    (四)授权事项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无影响。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02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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