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首创: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2009-04-13
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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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制度
(经2009 年4 月11 日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
过程中的审查、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介入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充分发挥
审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作用,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限内提交审计
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
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
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
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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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八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
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的监管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负责联系协调审计委员会与相关各方的沟通、
协商,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
制定并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