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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座股份: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0-12-11  

                        股票代码:600858          股票简称:银座股份            编号:临 2020-076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
则,公司已在 2019 年度就本案违约金确认预计损失 600.00 万元,同时就判定的
剩余违约金额 5,740,516.03 元在 2020 年度计提营业外支出,一审案件受理费
83,240.00 元、评估费 45,0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2,243.10 元计入 2020 年当
期费用,以上合并预计减少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47.07
万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郯城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临沂银座商城”)曾与郯城县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宏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作方式为利润分成模式。2020 年 1 月,
宏达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再次向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临沂银座商城、临沂
银座郯城分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 2,000.00 万元。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并出具了《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 1322
民初 439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临沂银座商城支付宏达公司违约金 11,740,516.03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履行完毕;
    2、驳回宏达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临沂银座商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1,800.00 元,宏达公司负担 58,560.00 元,临沂银座商城负担
83,240.00 元;评估费 45,000.00 元由临沂银座商城负担。
    临沂银座商城不服本次判决,已决定上诉。具体事项详见 2020 年 7 月 4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 年 12 月 9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 13 民终 6016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2,243.10 元,由上诉人临沂银座商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为终审判决结果。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 2019 年度就本案违约金
确认预计损失 600.00 万元,同时就判定的剩余违约金额 5,740,516.03 元在 2020
年度计提营业外支出,一审案件受理费 83,240.00 元、评估费 45,000.00 元、二审
案件受理费 92,243.10 元计入 2020 年当期费用,以上合并预计减少公司 2020 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47.07 万元,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
务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