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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梅雁吉祥:关于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租赁经营的进展公告2019-03-28  

						 股票简称:梅雁吉祥           证券代码:600868         编号:2019-004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
                        租赁经营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梅州市
梅雁矿业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24 日将采矿权及矿区与选矿场范围内的所有
设施及办公场所等全部资产按现状租赁给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并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就扩大矿区范围等事项签订了《采矿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内容
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2017 年 6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及资产租赁经营的公告》及
《关于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经营租赁的进展公告》。

    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在租赁过程中,因国土
资源厅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的文件,为了有利于矿业公司
后续的经营与发展,矿业公司拟按文件精神,拟与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以
下称“承租方”)协商全力申办绿色矿山。与此同时,矿业公司出现矿区范围与
基本农田重叠问题,影响了租赁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60 米标高以下探
矿权申请的进度和承租方欠缴部份租金的情况。

    为解决上述经营租赁中出现的问题,矿业公司与承租方进行了协商。承租方
提出因矿山斜坡道的建设及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完善的安全生产系统等资金
投入较大,其资金出现周转困难导致了欠租,后续将积极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
务。承租方认为按目前矿业公司现状,如需达到申请绿色矿山的要求,其后续需
投入大额资金,为缓解资金压力要求双方协商退还矿业公司的“选矿场”并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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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租金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认为,承租方虽有欠缴租金行为,但其因矿山斜坡道建设及后续
申办绿色矿山需投入较大资金,在基于承租方愿意积极偿还前期欠缴租金并出资
进行矿业公司申办绿色矿山等前提下,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有利于经营租赁
合同的后续履行及维护双方权益。

    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就经营租赁事项与承租方签订
《采矿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决议”。同意票 8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
票 1 票。其中,非独立董事赖广栋先生投弃权票,弃权理由是:“基于承租方欠
租事实,本人认为其无履约能力”。

    2019 年 3 月 26 日,矿业公司于与承租方签订了《采矿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协
议(三)》。现将该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公告如下:

    甲方:梅州市梅雁矿业有限公司

    乙方:平远彦建荣矿业有限公司

    一、鉴于矿山至今仍不具备出矿条件,乙方一直没有使用选矿场,而且建设
斜坡道需要投入资金,乙方为减轻资金压力,将退还选矿场给甲方,甲方收回选
矿场后,固定租赁费下调至 10 万元/月。选矿场在闲置的情况下,如乙方在租赁
期间需使用选矿场,甲方在市场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给乙方配套使用。2019 年 3
月份租金在选矿场移交之前按 50 万/月计算,自选矿场移交之日起按 10 万元/
月计算。
     二、鉴于甲方矿区范围与基本农田重叠影响了-60 米标高以下探矿权申请
的进度,双方同意剔除基本农田缩小矿区范围,为了使嵩溪锑银矿更好的发展及
双方更好的合作,甲方同意在申办缩小矿区范围的过程中乙方暂缓缴纳 10 万元/
月的固定租赁费,直至国家相关部门重新核定新的矿区范围,并颁发-60M 以上
矿区新的采矿权证之日或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两者时间以先到达的为准),乙
方应该于上述先到达的时间之日起 30 天内一次性交清所欠的租金及按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2 倍计付利息。
     三、为了双方长远的合作及银矿的发展,双方根据国家政策将全力申请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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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色矿山,申办过程中,需要乙方配合提前申请完成-60M 以上矿区安全生产许可
证(乙方需尽快按双方确认的斜坡道设计方案完成运输主巷道及联络巷道工程竣
工验收)。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乙方做好办理业务的相关材料和
现场工作并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提供协助义务。由此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评审
费、差旅费、业务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安监部门或评审专家提出包括但不限
于井巷施工、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的配置等,
全部由乙方负责并及时完备。乙方应该在运输主巷道及联络巷道工程复工 60 天
内向甲方提供由安监部门认可的施工技术方案给甲方核查、备案并且按原《补充
协议之二》第三条的约定执行。
       四、嵩溪锑银矿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后,由乙方出资向国家相关部
门申请绿色矿山名额,乙方做好办理业务的相关材料和现场工作并提前通知甲
方,甲方提供协助义务。由此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评审费、差旅费、业务费编
制报告费、矿区绿化、安全环保整改、矿山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更新淘
汰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绿色矿山申报期间,乙方承诺不私自采矿、出矿。若
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乙方因申办绿色矿山获得国家奖励、补助,甲方同意
在获得的国家奖励、补助金额内,在收到奖励或补助款后 30 天内按乙方实际投
入拨给乙方使用。
       五、因原《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租金将上涨至
100 万元/月(退还选矿场后为 60 万元/月),现甲方同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
乙方承诺不采矿、不出矿的前提下,暂时不上涨固定租赁费,仍按每月 10 万收
取固定租赁费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固定租赁费上调至
60 万元/月并允许其按规定采矿、出矿,浮动租赁费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执
行。
       若出现原《补充协议》第二款第(六)点及第三款第(六)点时,按原《补
充协议》的约定处理。如乙方按上述情况提出解约,租金计算至乙方书面提出移
交申请之日止,且双方必须在 3 天内完成移交手续,乙方结清应缴租金。
    六、因乙方前期投资建设斜坡道需要投入资金,资金压力较重,截至 2019
年 2 月底乙方拖欠甲方 8 个月的租金 4,228,160 元,截至 2019 年 2 月 20 日利息
74,552.83 元。乙方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前缴清 3 个月的租金及至 2019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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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日的利息,剩余所欠的租金及利息(包括 2019 年 3 月份租金及利息)平均按
月分期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缴清。
    七、特别约定
    1、因由乙方出资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60 以下矿产资源,乙方应做好办理
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探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扩大矿区范围等相关材料和现场工作
并提前通知甲方,甲方提供协助义务。
    2、本协议约定价格为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不因国家税率变化而变化,
若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以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准。
    八、违约责任
    1、双方应全面、诚信地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毁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
偿对方的直接损失。
    2、乙方未能按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履行缴交租赁费、支付
欠款义务的,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额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2 倍计算,若乙方超过三个月未缴交租赁
费、支付欠款的,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物,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及
其所有补充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乙方在未达到国家法律规定采矿的条件下私自采矿、出矿的(包括违反
本协议第四条私自采矿、出矿的),甲方可以随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停止使用炸药
等爆破物品,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原《租赁合同》及其所有补充
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究损失的权
利。
    4、如果甲方不履行本协议项下协助乙方义务的,乙方有权行使抗辩权,直
至甲方纠正并提供相应协助为止。
    九、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是原《租赁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协议未尽事宜,
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本补充协议与原《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二)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依原《租赁合同》、原《补充协议》、原《补
充协议之二》的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与原《租赁合同》、原《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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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补充协议之二》的约定相抵触的,依本补充协议执行。

   公司后续将根据矿业公司经营租赁的动态和上述协议的履行情况等发布进
展公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 O 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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