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厦华: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2020-05-07
证券代码: 600870 证券简称:ST 厦华 公告编号:临 2020-019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在被依法强
制执行的可能性。
●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本公司控股股东仍在积极努力与申请执行人沟通解决方
案,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持股变
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该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近日,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
东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德昌行”)、王春芳(以
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通知,其收到了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黔 01 执 361 号】,现将相关内容
公告如下:
一、《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你/你单位与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
出的(2019)黔 01 民初 195 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创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于二 0 二 0 年三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 0
二 0 年四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
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华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支付 53700000 元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
(2)申请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德昌行(北京)投资
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厦华电子(股票代码 600870.SH)16433333 股质押股
票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对第一项的债权享受优先受偿权;
(3)被执行人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对第一项所确
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5)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执行费。
二、《报告财产令》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二 0 二 0 年四月二日立案执行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德昌行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鹰潭市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春芳股票回购
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
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
单位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
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
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三、相关股票质押事项内容
北京德昌行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和 7 月 14 日将其持有的公司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 8,174,387 股股份和 8,258,946 股股份质押给华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并进行融资。初始交易日
为 2017 年 7 月 13 日和 2017 年 7 月 14 日,拟购回交易日为 2018 年 7 月
13 日和 2018 年 7 月 14 日。具体详见公司临 2017-071。
以上控股股东累计质押给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数为
16,433,333 股,占控股股东累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的 12.34%,占本公司
总股本的 3.14%。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存在
被依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截至目前,该案件处于执行阶段,本公司控股股东仍在积极努力与申
请执行人沟通解决方案,尚未收到因该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公
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的持股变动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目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事项暂时未对公司经营造成
实质性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