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 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 独立判断,现就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变更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 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变更后的承诺符合公司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变更 同业竞争承诺。 王翔飞 郭永清 邸晓峰 2020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