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创业环保H股公告2021-06-16
香 港 交 易及 结算 所 有限 公 司及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有 限公 司 对本 公 告的 内容 概 不负 责 ,对 其准 确性
或 完 整 性亦 不发 表 任何 声 明, 并明 确 表示 , 概不 对因 本 公告 全 部或 任何 部 分内 容 而产 生或 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有关股息派发的公告
兹提述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 日关于
股 息分配的公告,以及本公司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7 日关于本公司 2020 年股东
周年大 会(「股东周年大会」)结果的公告。
根据本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
民 币 1.20 元(含税),已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2020 年度资本公积金不
转增 股本。本公司就派发 H 股股东的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股利说明
如下:
1.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股利派发按人民币计价,以港币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股利折算价 = 股利人民币值
股利记录日期前五个工作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
兑换港币的平均中间价
就本次股利派发而言,本公司的股利记录日期为 2021 年 6 月 14 日,于股利
记录日期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平均中间价为港
币 100 元兑人民币 82.396 元,因此本公司 H 股每 10 股应得股利为港币
1.45638 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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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2017 年修订)及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本公司向于 2021 年 6 月 14 日名列在本公司 H 股股东
名册之非居民企业(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股东派发股息前,
有义务代 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以香港中
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
下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义持有人为沪港通和深港通
投资者所持有的本公司 H 股股份)、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
体名义登记的 H 股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而本公司将于代
扣 10% 的企业所得税后向该等非个人股东派发股息。对于应付予于 2021 年
6 月 14 日名列在本公司 H 股股东名册之自然人股东的股息,本公司则无需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 所得税法》与 其实施条例 以及《财政 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等相关规
定,外籍 个人从外商投资企 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司
H 股的外籍自然人股东(不包括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本公司
H 股 的自然人股东)从本公司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4.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
税,且股息仅支付予于 2021 年 6 月 14 日名列在本公司 H 股股东名册的股东。
对于本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及因本公司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确确定
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于代扣机制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承担或负上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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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上市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
得 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
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本公
司将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及
对 内地企 业投资 者通过 沪港通 投资联 交所 上市的 本公 司 H 股取 得的 股
息,本公司将不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
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6. 根据《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127 号):
对 内地个 人投资 者通过 深港通 投资联 交所 上市的 本公 司 H 股 取得的 股
息,本公司将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
缴 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 请税收抵 免。对 内地证 券投资 基金通过 深港通 投资
联 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
人所得税;及
对 内地企 业投资 者通过 深港通 投资联 交所 上市的 本公 司 H 股取 得的 股
息,本公司将不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
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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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公司 H 股持有人如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税务顾问以了
解拥有及处置本公司 H 股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
响。
8.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 H 股股东收款代理人,代
表本公司 H 股股东接收有关本公司就 H 股所派发的股利,而收款代理人是根
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 29 章)登记的信托公司,本公司 H 股股利之支票
将由收款代理人签发并预计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即本公司 H 股股利派发
日),以平邮寄予于 2021 年 6 月 14 日名列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之 H 股持有人,
邮递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
本公司境内 A 股的分红时间及安排将另行公告。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刘玉军
中国,天津
2021 年 6 月 15 日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 3 名执行董事 刘玉军先 生、王静 女士及牛波 先生; 2 名非执 行董事
顾文辉先生及司晓龙先生;及 3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邸晓峰先生、郭永清先生及王翔飞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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