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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环保:创业环保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9-28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编号 NO 1.17.8)




 签发人:                 刘玉军

 主责部门              财务管理中心

 审核部门              企业管理中心
1. 版本更新记录
 版次       时间               更改内容             责任部门        审核批准
                                                                  总经理办公会、
 V1.0    2018 年 2 月          制度新设            公司治理中心
                                                                     董事会
                        总则、管理政策和原则等部                  总经理办公会、
 V2.0    2021 年 2 月                              财务管理中心
                                分内容                               董事会
                        名称、总则、术语和定义、                  总经理办公会、
 V3.0    2021 年 9 月                              财务管理中心
                        管理政策和原则等部分内容                     董事会


2. 总则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债券相关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
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需要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其另行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并约束、管理其下
属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
类债券进行的信息披露,不适用于定向增发、配股、可转债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
露。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1 版)》的定
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
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等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
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4. 职责分工

    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治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共同组织实施,公司其他各相
关部门及各子公司配合实施。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公司
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
公司人员和部门。具体职责详见 5.3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5. 管理政策和原则

    5.1.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5.1.1.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5.1.2.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5.1.3.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5.1.4.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1.5.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在债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严格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相关要求披露相关文件。在债券兑付后,
若需要继续进行信息披露,仍按本制度执行。
    5.1.6.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一般性信息披露、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和变更性
信息披露。
    5.2.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5.2.1. 一般性信息披露指在债券发行时或存续期内,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公司进行的定期信息披露、债券发行的常规性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不会影响公司
偿债能力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债券募集说明
书等所有公告资料及兑付公告,按照监管要求需披露且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偿债
能力的信息等。
    5.2.2. 一般性信息披露中,债券发行资料及本金、利息兑付安排情况公告
等应按照相关债券主管部门要求,于发行、付息及兑付前后的相应时间在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其中,应当于债券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1)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 募集说明书(编制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
    (3)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4)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5.2.3.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当披露如下内容:
    (1) 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使用主体及使用金额;
    (2) 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
况;
    (3)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
面的相互独立情况;
    (4) 在投资者缴款截止日后一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公告债券发行结果,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等信息。
    5.2.4. 相关财务信息应根据不同债券监管要求进行披露,并应符合以下要
求:
    (1)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披露时间为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应
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2) 半年财务信息(中期报告)披露时间为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
    (3) 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披
露时间为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
    (4)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5)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6) 公司合并财务信息若涉及下属上市子公司相关情况,其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下属上市子公司披露时间。
    5.2.5. 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 5.2.4 规定的披露截止
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
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公司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5.2.6. 债券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监管机
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的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
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5.2.7.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指在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
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从而向市场披露的相关信息。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信用评级机构;
    (3)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
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4)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
责;
    (5)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6) 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7)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
重大资产重组;
    (8)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9)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0) 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11) 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12) 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 公司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14) 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5) 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16)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
行为;
    (17) 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8)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9) 公司出现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20) 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
形,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21)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22) 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23) 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5.2.8.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
作日(交易日)内,履行 5.2.7 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说明事项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1)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4)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9. 债券附发行人或投资者选择权条款、投资者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触发和执行情况。
    5.2.10.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
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应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5.2.11.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需由全体董事对拟披露信息进行审核并发表意
见。监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公司发生的相关事项对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影响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相关事项。
    5.2.12. 变更性信息披露指公司在对相关信息披露后,由于差错、疏漏、计
划变动、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原因,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改正、补充、修订
或延迟披露等。
    5.2.13.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或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和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2) 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3) 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4) 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5) 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
的其它信息。
    5.2.14.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
要求:
    (1)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2) 更正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事项
出具专业意见并及时披露。前述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实质性影响的,
公司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并及时披露。
    5.2.15. 公司如变更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必要的变
更程序,并于募集资金使用前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
    5.3.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5.3.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包括:公司
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各部门、所属单位;各子公司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5.3.2.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披露。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
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
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5.3.3.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5.3.4. 监事和监事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5.3.5.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
司治理中心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债券持有人决策产生实质性
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5.3.6. 公司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敦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本制度,及时提供和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
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与公司治理中心保持沟通,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
报给公司治理中心,并配合其完成信息披露的相关事宜。
    5.3.7. 公司治理中心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能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是
债券发行及维护部门,公司治理中心与财务管理中心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保证优
质高效、依法合规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制订并执行《债券信息披露流程》,负责
与受托管理人等相关中介机构对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与投资者、媒体就所披露
的信息进行解释、沟通。
    5.3.8.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公司治理中心牵头组织,财务
管理中心配合实施。公司治理中心应视实际情况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5.3.9.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密切配合,确保所提供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5.3.10. 公司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正式披露前,应当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不正当行为。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接触信息不
应超过其需要知悉的程度。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表的任何有关公司的信息必须与公司
公开披露的信息相一致。
    5.3.11. 对于未能正确、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将依据
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5.4.   信息披露方式
    5.4.1. 公司应保证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互联
网)获得信息。
    5.4.2. 《上海证券报》、迅捷财经公司网站(www.ifn.com.hk/ir/tjcep)、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私募债券信息披露平台(赢富网:
www.sseinfo.com)、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海清算所网站
(www.shclearing.com)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媒体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5.4.3.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时间
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5.4.4. 公司信息披露应通过正式公告形式进行,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
记者问或其他报道形式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5.5.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5.5.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章的规定,应当公开披露而尚未披露的
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与本公司、
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1) 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项
发生时;
    (4)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 债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5.2.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
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
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5.5.3.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
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债券持有
人会议、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
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
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5.5.4.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商业秘密或者具有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信息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1)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露;
    (2)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 债券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 2 个月。证券交易所不同意暂缓披露申请、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
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5.6.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5.6.1. 有关责任人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5.6.2. 有关责任人将信息披露文件按公司要求履行内部必要的审核、审批
程序;
    5.6.3. 债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等需按公司要求履行内部必要的审核、审
批程序;
    5.6.4. 公司治理中心将批准对外报出的信息披露文件在符合公司债券监管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5.6.5. 公司治理中心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当地证监局
(如有要求),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5.6.6. 公司治理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6. 附则

    6.1.   本制度相关及未尽事宜,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债券信息披
露流程》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6.2.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6.3.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6.4.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