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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环保:创业环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09-10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于2022年9月9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

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劵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

问、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至少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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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工作组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工作组由董事会日常工作部门及业绩考核部门组成,负责依照本细则

第十一条的内容搜集与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核人员

的有关资料,并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议案,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

设立正规而具透明的程序制定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

酬建议;

   (三)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

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

集团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参照董事会通过的公司业绩目标,检讨及批准按公司业绩

制订的薪酬奖惩方式和数额;

   (六)检讨及批准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

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

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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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

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

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确定其本人的薪酬。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所承担目标

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综合表

现的情况陈述;

   (五)按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拟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

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由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董事会工作报告和公司业绩报告和相关报酬奖惩方式和数额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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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对董事长和总经理提

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奖惩方式和数额,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另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

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

式,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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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当事人应回避。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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