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环保:创业环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03-28
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于2023年3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
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证劵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
问、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至少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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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工作组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工作组由董事会日常工作部门及业绩考核部门组成,负责依照本细则
第十一条的内容搜集与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核人员
的有关资料,并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议案,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
设立正规而具透明的程序制定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
酬建议;
(三)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包
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
的赔偿),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
集团内其它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参照董事会通过的公司业绩目标,检讨及批准按公司业绩
制订的薪酬奖惩方式和数额;
(六)检讨及批准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
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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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七)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
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
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八)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确定其本人的薪酬;
(九)审阅及╱或批准《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
的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
酬分配方案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所承担目标
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创利能力等综合表
现的情况陈述;
(五)按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拟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分配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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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由董事长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董事会工作报告和公司业绩报告和相关报酬奖惩方式和数额的建议;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对董事长和总经理提
出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奖惩方式和数额,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
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另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
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
式,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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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中国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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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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