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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瑞传播:三年(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4-26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和完善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
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公
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便
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关
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段
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
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
    三、三年(2018 年-2020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
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状况、累计
可供分配利润及股本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年度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
    2、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当公司上半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时,可实施中期现金分
红。
    (四)公司在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公司股本的 30%时,可以
根据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
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
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当年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1、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20 元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0%;
   2、当年末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不超过 50%;
   3、当年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扣除使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
资部分)减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的结果低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 50%;
   4、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使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以外的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的累计现金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末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鉴于公司正在推进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工作,处于由传统媒体经营
服务商向文创新经济发展主引擎的转型期,公司将现阶段界定为起步
成长期,因此拟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如当年无重大资金支出,公司将结合当年的
盈利情况提高现金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四、本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每年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
配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在会议上发表明确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
保存。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电话、传真、邮件
和现场接待等多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当
年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
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参与表决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发表明确意见,并督
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二)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
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在审议通过年度报
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及其相关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
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
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
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
的,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
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预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
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
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上述利润分配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同时按照
参与表决的 A 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分段区间为持
股 1%以下、1%-5%、5%以上 3 个区间;对持股比例在 1%以下的股
东,还应当按照单一股东持股市值 50 万元以上和以下两类情形,进
一步披露相关 A 股股东表决结果。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利润分配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
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还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等。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
境的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应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
关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
    (一)连续 2 年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
    (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有关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独
立董事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发表独立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调整或变更是否符合本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意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本规划的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六、附则
    公司在确定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口径为基础,在计
算第四(二)条所涉及的分红比例时应当以合并报表口径为基础。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成都博瑞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