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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秋林集团: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3-30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2019-020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状送达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六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05,701,388.89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尚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
影响。在公司收到的该案件诉讼材料中,有一份《担保函》,函中落款担保单位
及公章加盖单位显示为本公司。经认真核查本公司印章使用登记,未发现有公
司曾在此《担保函》加盖公章的记录。另外,公司也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此《担保函》中所述事项。为此,公司在收到该应诉通
知书后已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补充报案材料(公司已在2019年3月
1日公告的同类案件上报案,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或“公司”)于近日
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诉天津颐和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等六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诉
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中路 377 号 B
座 22-23 层。法定代表人:郑宏,公司董事长。
    被告一:天津颐和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住所: 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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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区)东方大道 88 号 1-304-1 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崔宏军,公司负责人。
    被告二:天津颐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西四路 168 号融和广场 6-2-505-1。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告三: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
西四道 168 号融和广场 6-2-505。法定代表人:黄长智。
    被告四: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工
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涛。
    被告五:北京誉高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科创十四街 99 号 25 幢 4 层 416 室。法定代表人:贾鹏,公司负责人。
    被告六: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法定代表人:李亚。
    (一)诉讼的内容:
    2017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bitc2017(lr)-11724号《贷款
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发放信托贷款500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期限
12个月,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2日,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90%。为担保该笔
债权的实现,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编号:bitc2017(or)-11726号《保证合同》,
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了编号:bitc2017(or)-11725号《保
证合同》,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被告一发放了信托贷款50000万元整。
    2018年10月12日贷款到期,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编号为bitc2018(lr)-5402
号《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自2018年10月12日(含)起贷款逾期利率为
9.50%/年。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编号:bitc2018(or)-5403号《保证合同》,保证
范围为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债务,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五
与原告签订了编号:bitc2018(or)-5404号《保证合同》,保证形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被告六以出具《担保函》的形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10月12日贷款到期但被告一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保证人也未承担保
证责任。经原告多次书面通知被告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但被告至今未能履行。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损害原告的债权利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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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本金金额 50000 万元,罚息金额 5,701,388.89 元。(罚
息暂计算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后续罚息根据逾期天数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以上共计人民币 505,701,388.89 元。
    2、判令其余五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本案所涉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
用由上述六被告承担。


    二、诉讼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初8号之一】裁定: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颐和黄金珠宝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颐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誉高航空设备
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05,701,388.89元或查封、扣押其
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
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在公司收到的
该案件诉讼材料中,有一份《担保函》,函中落款担保单位及公章加盖单位显示
为本公司。经认真核查本公司印章使用登记,未发现有公司曾在此《担保函》加
盖公章的记录。另外,公司也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此
《担保函》中所述事项。为此,公司在收到该应诉通知书后已在第一时间向公司
所在地公安机关补充报案材料(公司已在2019年3月1日公告的同类案件上报案,
该案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
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
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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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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