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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秋林集团: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4-03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 2019-02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状文书送达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保理融资款 306,300,000 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尚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同类案件发生时对可疑事项进行报案,公安机关正在对涉及事
          项侦办中。同时公司将积极应诉,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
          权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 日收到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关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
津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隆泰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
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19)津民初 44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
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法定代表人:彭寿斌,地址:天津
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环渤海发展中心 E 座。
    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瑞金,住所地:
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工业园区。
    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亚,住所地:哈尔滨
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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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无
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及《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议》;
    2、请求判令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保理融资款
人民币 306,300,000.00 元,并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自 2018 年 12 月 17
日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
    3、请求判令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定期存单项下的
存款对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返还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人民币 3,000,000.00 元;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隆泰公司签订《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
同》[编号:TJ3320120180010(保理)]及《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补充协
议》[编号:TJ3320120180010(保理补)](以下统称“《保理合同》”),约定被告
隆泰公司将《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原告,原告为被告隆泰公司提供
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服务,保理融资额度为人民币 306,300,000.00 元,有效期自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6 日止,融资形式为银行承兑汇票(双方另行签
订《银行承兑协议》)。
    同时,《保理合同》还约定,被告隆泰公司应当向原告提供《应收账款转让
明细表》、商务合同、发票、货运证明、质检证明及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
的文件证明、《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等资料,若被告隆泰公司违约,原告有权
解除相关的应收账款转让,要求被告隆泰公司返还保理融资款并按逾期利率加付
自转让日起至返还日的利息。
    基于上述《保理合同》约定的融资形式,2018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
隆泰公司签订三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被告隆泰公司向原告申请办理汇票承
兑,原告同意承兑以被告隆泰公司为出票人的汇票,票面总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06,300,000.00 元。《银行承兑协议》还约定,本协议系《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
务合同》项下的融资合同,本协议项下所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受让《无追索权

                                    2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被告隆泰公司转让给原告的应收账款。
    2018 年 12 月 17 日,原告与被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秋林公司”)签订三份《质押合同》,约定被告秋林公司以其名下定期存单为被
告隆泰公司在原告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
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306,300,000.00 元及利息、逾期利
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质权、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
合理费用。同日,被告秋林公司将三张定期存单交付原告。
    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隆泰公司提供保理融资服
务,开具并承诺兑付被告隆泰公司为出票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人民
币 306,300,000.00 元。
    但是,被告隆泰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其承诺向原告提供发票、货运证明、
质检证明及其他证明商务合同确已履行的文件证明、《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等
资料。


    二、本次诉讼有关事实
    该案系原告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的诉讼。公司已在接到
《民事裁定书》【(2019)津财保 13 号】及《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2019)津
执保 25 号、(2019)津执保 25 号之一】时披露过诉讼有关事实(详见公司公告
临 2019-019)。
    经公司查询确认,公司未曾在过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审议或决策过与天
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相关保理业务或担保事项的议案。公司将在
规定时间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华夏银行天津分行诉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2019)津财保 13 号】生效后,
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存款余额合计 303,318,773.03 元已先后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和 2019 年 3 月 5 日被司法冻结。
    此外,华夏银行天津分行拒不配合完成募集资金划付和查询余额业务,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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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16 秋林 01”回售本金和利息未能在 2019 年 2 月 27 日前按时划转,对公
司后续债务履约造成了严重影响。公司就相关事宜,已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向中
国银保监会天津分局进行投诉,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向华夏银行总行监察室进行
举报,并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9-019)。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侦查。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
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
行披露。公司还将通过司法途径,采取法律手段竭力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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