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秋林:关于公司收到黑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04-27
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19-031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黑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本公
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收到黑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19]7 号),全文内容如下: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01270419939)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8 秋林 01”,并在《非公开发行 2018 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偿还你公司存续期
内的公司债券本息。12 月 16 日你公司将非公开发行债券“18 秋林 01 ”募集资金
3 亿元从募集资金专户流向了你公司在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开立的其他三个普通账
户,并用上述账户的 3 亿元款项存单为天津市隆泰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展保
理业务提供了质押担保。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
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上述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并及时釆取有效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