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19-060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 173,431,947.85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在此次诉讼案中,如深圳金桔莱败诉,将 承担此次诉讼全部金额,累计 173,431,947.85 元。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 为准。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 2)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万龙飞诉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秋林集团、李亚、天津嘉颐 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19)浙 01 民初 400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 1: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原告 2:万龙飞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一纬路 53 号 3 单元 601 室 被告 1: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1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 2135 号水贝工业区 3 栋 1 层 A 区、B 区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告 2: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告 3:李亚 地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 168 号融和广场 6-2-505 被告 4: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 168 号融和广场 6-2-505 法定代表人:谢飞 被告 5: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四道 168 号融和广场 6-2-505 法定代表人:黄长智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167,200,000.00 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人民币 3,103,333.33 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逾期的罚息(以逾期偿还的贷款 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 150%计收罚息,自贷款本金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 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为人民币 1,755,380.00 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逾期后的复利(以逾期偿还的 贷款利息为基数,按贷款利率的 150%按季计收复利,自贷款利息逾期之日起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为人民币 14,301.19 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向原告支付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人民币 1,058,933.33 元(贷款提前到期赔偿金=贷款提前到期日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本 金提前到期日(含)至贷款期限原届满日(不含)期间的天数*3%/360); 6、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支付原告维权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 300,000.00 元; 7、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 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8、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2、3、4、5 对被告 1 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以上暂合计 173,431,947.85 元。 (二)事实与理由: 2016 年,原告委托案外人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成立了“万向信托-紫鑫 22 号 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计划的安排,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与被 告 1 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签署了编号为 WX-SJ-201601008-102 的《信托贷款合同》 (以下简称“贷款合同”),约定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 1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总金额人民币 270,000,000.00 元。被告 2 为上述贷款合 同下的被告 1 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 编号为 WX-SJ-201601008-103 的《保证合同》。被告 3 为上述贷款合同下的被告 1 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WX-SJ-201601008-104 的《保证合同》。被告 4 为上述贷款合同下的被告 1 的全 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WX-SJ-201601008-105 的《保证合同》,被告 5 为上述贷款合同下的被告 1 的全 部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 WX-SJ-201601008-106 的《保证合同》。以上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称贷款合同 及其保证合同。 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 270,000,000.00 元,万向信托有 限公司有权分期或一次性发放贷款,并有权调整各期贷款的具体金额,各期贷款 期限均为 24 个月,各期贷款利率以贷款合同记载为准。2016 年 9 月 23 日,万 向信托有限公司发放第一期信托资金 30,200,000.00 元。2017 年 3 月 28 日,万 向信托有限公司发放第二期信托资金 140,000,000.00 元。 以上合计发放两期信托贷款,本金合计总金额人民币 170,200,000.00 元。 被告 1 应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和利息,截至目前,实际上被告 1 仅偿 还第一期信托贷款本金 3,000,000.00 元及该期全部利息 1,185,853.33 元,但之 后被告 1 一直未还本付息至今。 截止目前,尚未归还的本金及利息如下:(1)应于 2018 年 9 月 23 日偿还第 一期信托贷款本金 27,200,000.00 元,(2)应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偿还第二期信 托贷款本金 140,000,000.00 及对应的当期应付利息 3,103,333.33 元。 以上合计被告尚未归还本金 167,200,000.00 元,利息 3,103,333.33 元。 3 万向信托有限公司根据贷款合同第 12.1 条的约定,于 2019 年 1 月 4 日书 面通知被告 1,宣布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提前到期,要求 被告 1 应在贷款提前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 息、复利、赔偿金等)。同日,万向信托有限公司还向被告 2、3、4、5 发出了要 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2019 年 1 月 11 日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了《万 向信托-紫鑫 22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原状交付暨债权转让协议》,约 定万向信托有限公司将其在贷款合同及其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 予原告享有和承担,被告 1 应直接向原告履行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尽的全部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违约责任等),被告 2、3、4、5 应直接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2019 年 1 月 17 日万向信托有限公司向五位 被告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 被告的上述长期拖欠贷款本息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 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恳 请贵院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诉讼案件的诉前保全裁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初400号】裁定: 冻结被告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李亚、天津嘉颐实业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173431947.85 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 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同时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附送的(2019)浙 01 民初 400 号《财 产保全事项通知书》显示,其已轮候冻结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吉 林龙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占 20%,出资额 10,000 万元)。该事 项公司已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披露,公告编号为临 2019-049 的《关于公司持有 龙井银行 20%股权被冻结的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秋林集团为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 4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编号为 WX-SJ-201601008-103 的《保证合同》, 秋林集团对此项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次贷款本金 167,200,000.00 元,利 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6,231,947.85 元,累计 173,431,947.85 元。在此次诉讼案中, 如深圳金桔莱败诉,将承担此次诉讼全部金额,累计 173,431,947.85 元。本次 诉讼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2019 年利润 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 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四、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4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