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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秋林: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8-01  

						证券代码:600891               证券简称:*ST 秋林            编号:临 2019-064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公司董事长李亚、副董事长李建新仍处于失联状态)保证
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0,000,000.00 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在此次诉讼案中,如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
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桔莱”或“被告一”)败诉,将承担此次诉
讼全部金额,累计 50,492,729.09 元。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
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及时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秋林集团”或“被告二)
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诉深圳金桔莱、秋林集团、洪佛松、谢小英、李亚、海丰县金桔莱黄金
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2019)
粤 03 民初 1338 号】等相关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
     负责人:彭建平    职务:行长
     被告一: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翠竹路 2135 号水贝工业区 3 栋 1 层 A 区、B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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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胡远强
    被告二: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 319 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
    被告三:洪佛松
    被告四:谢小英
    被告五:李亚
    被告六: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住所:海丰县梅陇镇梅北大道东首饰工业园区三幢
    法定代表人:胡远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综合授信协议》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
款本金人民币 50,000,000.00 元、利息 492,729.09 元、复利,合计 50,492,729.09
元(利息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7.917%计至实际结
清之日止;复利以 2019 年 3 月 13 日贷款到期日欠息 492,729.09 元为基数按年
利率 7.917%自 2019 年 3 月 14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一未按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判令原告对依法处置被告二持有的深圳市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质物)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
款本息、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
费用。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
    4.判令由上述六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
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二)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9 月 19 日,被告一深圳金桔莱(受信人)与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授信人)签订了《综合授信协议》,协议约定:授信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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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予被告一最高授信额度(本外币合计,外币按协议签署之日的基准汇率折算为
人民币)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其中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
最高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 2017 年 9 月 19 日至 2018 年 9 月 18 日止,
具体业务的期限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同日,被告二秋林集团、被告三洪
佛松、被告四谢小英分别同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二、
被告三、被告四自愿为被告一签订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业务所产生的全部
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
币捌仟万元整。
    2018 年 9 月 14 日,被告一与原告根据《综合授信协议》的约定,签订了《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贷款具体
用途为购买黄金原材料;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贷款期限自 2018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止;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固定利率,贷款年利率为
6.09%,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结息方式:贷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还本方式:一次还本,借款人应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偿还全部贷款本金。
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贷款行有权自该笔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照
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为止。合同项下贷款由被
告二秋林集团、被告三洪佛松、被告四谢小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
当日原告依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2018 年 10 月 15 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变更协议》,
协议约定将原《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方式“由被告二秋林集团、被告三
洪佛松、被告四谢小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变更为“由被告二秋林集团、被
告三洪佛松、被告四谢小英、被告五李亚、被告六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
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由被告二(出质人)提供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
作为质押担保”。同日,被告五李亚、被告六海丰县金桔莱黄金珠宝首饰有限公
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五、被告六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
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及《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变更协议》项下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被告二于 2018 年 10 月 15 日与原告签订了质押合同,合
同约定被告二以其合法持有的深圳金桔莱 100%的股权为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
    被告一自 2019 年 2 月 20 日未足额归还上月利息,自此开始欠息,并且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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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 2019 年 3 月 13 日到期,被告一未能结清贷款本息,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
被告五、被告六也未履行保证担保、质押担保责任,上述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
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原告
合法权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因秋林集团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金桔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编
号为 GB39151709007-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自愿为被告一签订
的《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业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向被告一发放了贷款
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在此次诉讼案中,如深圳金桔莱败诉,将承担此次诉讼全部
金额。本次诉讼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
    因受法院的判决和实际执行情况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2019 年利润
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
实际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为准。
    三、风险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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